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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能否成立物业公司?住建部等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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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761621339,江先生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杨华信访事项的回复


杨华: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咨询业主委员会设立物业公司的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织活动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但是,目前业主委员会不是《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能确定是“其他组织”,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条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不能取得《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规定了禁止职责,即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综上,业主委员会依法不能持有公司股权,不能投资设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信复字(2019) X9308号


朱乃华同志:


您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小区既可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也可由业主自行管理,具体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由于业主大会不具备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不能由业主大会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下一步,我部将配合相关部门就业主大会法律地位及其相关权益问题进行研究。


今后同一事由的信访事项,不再告知。


特此告知。




责编:王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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